我县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发布时间:2016-04-25
4月21日,我县发布《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在全县范围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氛围,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根据该办法,对改革创新未到达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和无失职行为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而无失职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等6方面条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失误出现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免责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该办法同时规定,免责结果可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办法中也明确,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